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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教练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我要注册 | 2020-05-09 | 互动咨询


现将《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教练员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 

2020年5月7日    

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教练员管理办法

(暂行)

定     义

如上下文无另行说明,本办法中出现的下列词语的含义为:

亚足联:亚洲足球联合会。

中国足协:中国足球协会。

北京市足协: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


会员单位:会员大会批准加入,具有北京市足协会员资格的区级足球协会、行业足球协会、俱乐部、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

教练员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指通过由亚足联、中国足协或北京市足协举办的等级教练员培训,完成对应等级的培训科目内容及时长且通过指定考核,从而具备对应等级执教能力的证明文件。

教练员执照:指由中国足协下发的D级至职业级足球教练员执教资格有效时间的证明文件。该文件允许已获得教练员等级培训合格证书的持有者在有效期内进行执教工作。

教练员注册证:指已获得教练员等级培训合格证书的持有者在北京市足协教练员管理系统进行年度注册后,由北京市足协下发的证明文件。

北京市教练员: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注册足球教练员。

足球教练员等级由高至低分为:亚足联职业级教练员、亚足联A级教练员、亚足联B级教练员、中国足协C级教练员、中国足协D级教练员、北京市足协E级教练员。

培训:指在规定学时内按照规定的学习内容,对参加学习的学员进行足球理论及相关学科知识、足球技术、技能和战术及其执教能力提高的过程。

继续教育:指对已获得教练员资格证书的学员进行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方面的更新、补充、提高的教育行为。

全国性比赛: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足协组织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比赛。

市级比赛:北京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足协组织的全市性或区域性比赛。

市运会:四年一届的北京市运动会。

注册期:北京市教练员每两年必须注册一次,注册窗口每年开放两次,开放时间为每年2月1日至3月1日、7月1日至7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北京市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执教水平和管理能力,建设一支适应国际足球发展及北京市足球事业发展需要的教练员队伍,同时促进北京市足球运动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规范教练员管理,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管理办法》、《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教练员培训管理规定》以及《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北京市足协技术委员会同意后,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足协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执教的北京市足协E级教练员、中国足协D级教练员、中国足协C级教练员、亚足联B级教练员、亚足联A级教练员、亚足联职业级教练员和符合中国足协规定的其他国家等级教练员的注册、备案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足协技术委员会负责对各级各类注册教练员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考评工作;北京市足协技术部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执教教练员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四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执教的各级各类注册教练员和外籍教练员,以及从事青少年足球教学训练和比赛工作的教练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是指北京市足协在注册期内对执教职业、业余足球队的足球教练员进行登记及审核的行为。

第六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足球教学训练和比赛工作的执教人员,须在北京市足协教练员管理系统,按照注册要求进行年度工作注册,参加教练员等级培训取得教练员等级证书后,可办理教练员执照,从事对应等级的足球教练员工作。

第七条  

足球教练员在北京市行政区域执教须取得以下证件:

1.中国足协和北京市足协颁发的教练员等级培训合格证书(纸质或电子版证书);

2.中国足协颁发的D级及以上级别教练员执照(北京市足协E级教练员除外);

3.北京市足协颁发的教练员注册证。

第八条 

凡报名参加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足协、北京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教委、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足协组织的足球比赛的足球教练员必须在中国足协和北京市足协注册。D级及以上级别教练员需持有中国足协颁发的教练员等级执照和北京市足协颁发的教练员注册证;E级教练员需持有北京市足协颁发的教练员注册证,否则不允许以教练员身份报名参加比赛。

第九条

1.注册方法:登录北京市足协教练员管理系统www.bjfacoach.com进行注册。

2.首次在北京市注册的教练员可在每年2月1日至3月1日和7月1日至7月31日进行注册。完成首次注册后,此后每两年须进行一次注册更新,注册更新窗口开放时间与首次注册时间相同。

3.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注册更新的,北京市足协将视其自愿放弃足球教练员执教资格,并在注册期截止一个月后通过北京市足协官网向社会公示。

4.如在三年内未进行注册更新并需要恢复教练员执教资格的教练员,需按要求修完相应等级的中国足协和北京市足协教练员继续教育课程且通过相关课程的考核,于注册工作时限内提交相关证明,通过系统审核后,可重新获得执教资格。

第十条 

北京市注册教练员应向北京市足协缴纳技术服务费。

第三章  教练员资格

第十一条 

北京市教练员必须遵守北京市足协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教练员职责,恪守教练员守则,应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为足球事业献身的精神。

第十二条 

北京市教练员应在北京市足协进行注册,注册时应持有中国足协和北京市足协认可的等级培训合格证书,并按培训证书的等级执教相应级别的足球队。

第十三条 

北京市足协E级教练员执教资格:

年满18周岁,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和足球专项训练的经历,或具有参加职业联赛经历的职业球员,取得北京市足协E级教练员培训合格证书,且——

1.初步掌握幼儿的身心特点及足球教学原则;

2.具有初步教授幼儿进行足球游戏、足球训练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人格榜样与道德风尚,且具有良好的球队管理与协调能力。

由北京市足协批准后,可在本市进行9岁以下儿童的足球训练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 

中国足协D级教练员执教资格:

参加并通过D级教练员培训课程,取得中国足协D级教练员培训合格证书,且——

1.初步掌握儿童足球教学原则、方法;

2.具有组织儿童进行足球单个基本技术的初级训练能力;

3.初步具有简单的个人战术及2-3人的攻守配合战术训练的基础能力;

4.初步具有组织儿童进行一般体育活动与简单的足球专项身体素质练习的基础能力;

5.初步具有组织儿童进行足球活动(如组织举办校园内的足球节)的基础能力;

6.初步具有组织及指导儿童比赛的基础能力;

7.具有良好的人格榜样与道德风尚,且具有良好的球队管理与协调能力。

由北京市足协初审,报中国足协审定后,可执教本市小学阶段的球队。  

第十五条 

中国足协C级教练员执教资格:

参加并通过C级教练员培训课程,取得中国足协C级教练员培训合格证书,且——

1.基本掌握青少年身心特点,足球教学原则、方法;

2.具有组织青少年进行足球基本技术全面系统训练的能力;

3.初步具有个人基本战术、小组攻守配合战术、简单的全队战术训练的基础能力;

4.具有组织青少年进行一般身体素质与简单的足球专项身体动作及素质训练的基础能力;

5.具有良好的组织青少年进行足球活动(如组织举办校园内的足球节)的能力;

6.具有较好的组织及指导青少年进行比赛的能力;

7.具有良好的人格榜样与道德风尚,且具有良好的球队管理与协调能力。

由北京市足协初审,中国足协审定后,可执教本市17岁以下青少年球队和校园高中及以下球队。

第十六条 

亚足联B级教练员执教资格:

参加并通过B级教练员培训课程,取得亚足联B级教练员培训合格证书,且——

1.熟练掌握青少年身心特点,足球教学原则、方法;

2.具有高质量组织精英青少年进行足球基本技术全面系统训练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组织精英青少年进行个人战术、小组攻守配合战术训练能力,且具有整体战术训练的基本能力;

4.具有良好的根据青少年身心发育特点组织精英青少年进行一般身体素质与足球专项身体动作及专项素质训练的能力;

5.具有丰富熟练地组织青少年进行足球活动(如形式多样的足球节)的能力;

6.具有良好的组织及指导精英青少年进行比赛的能力;

7.具有良好的向下级教练员传授青少年选拔与培养的知识与实践经验的能力;

8.具有对球队进行比赛分析、对球队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的基本知识与能力;

9.具有良好的人格榜样与道德风尚,且具有良好的球队管理与协调能力。

由北京市足协初审,中国足协审核,报亚足联审定后,可执教17岁以下青少年球队和业余球队。

第十七条 

亚足联A级执教资格:

参加并通过A级教练员培训课程,取得亚足联A级教练员培训合格证书,且——

1.熟练掌握青少年身心特点,足球教学原则、方法;

2.具有高质量地组织精英青少年进行全面系统的足球基本技术及位置特长技术训练的综合能力;

3.具有良好的组织精英青少年及更高级别球队进行个人战术、小组攻守配合战术训练的能力,且具有良好的整体战术训练和形成球队特色战术打法与风格的能力;

4.具有良好的根据青少年身心发育特点组织精英青少年和更高级别球队进行足球专项身体动作及位置专项特长素质训练的能力;

5.具有丰富熟练地组织青少年进行足球活动(如形式多样的足球节)的能力;

6.具有良好的组织及指导精英青少年和更高级别球队进行比赛的能力;

7.具有良好的向下级教练员传授精英青少年选拔与培养的专项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的能力;

8.具有优秀的人格榜样与道德风尚,且具有优秀的球队管理与协调经验与实践能力;

9.具有对精英青少年和更高级别球队进行比赛专门主题分析、对球队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综合知识与能力。

由北京市足协初审,中国足协审核,报亚足联审定后,可执教17岁及以上的精英青少年球队和顶级业余球队。

第十八条 

亚足联职业级执教资格:

参加并通过职业级教练员培训课程,取得亚足联职业级教练员培训合格证书,且——

1.具有对当前高水平足球需求和发展趋势的认知能力;

2.具有针对不同技战术层面制定相应实践方案的能力;

3.具有基于不同的、变化的比赛方案和基本阵型,构建不同战术变化的能力;

4.具有使用完善的心理学方式提升球员和球队整体主动性的能力;

5.具有在任何情况下作为代表在媒体前展示正面形象的能力。

由北京市足协初审,中国足协审核,报亚足联审定后,可执教职业俱乐部的职业球员。

第十九条 

北京市教练员报名参加比赛的执教资格要求,以所参加的赛事规程规定为准。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 

北京市教练员首先要树立正确的育人观念,培养球员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北京市教练员的基本职责是:确保所提倡和指导的活动适合球员的年龄、发育程度、经验和能力;教授足球基本技能以及足球规则,帮助球员提高足球运动技术水平;提供安全的运动环境,负责定期检查练习和比赛场地以及训练器材的安全性;关心运动员的全面成长,做好运动队的管理工作;定期参加进修学习,并承担对低等级教练员业务的指导、培训和辅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足协E级教练员岗位职责:

1.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合理拟定和实施训练计划,协助高等级教练员做好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工作。

2.初步了解掌握9岁以下儿童训练方法;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电子版),主动接受高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中国足协D级教练员岗位职责:

1.按照训练教学任务要求,合理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承担少年儿童的训练教学和参加正式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2.了解足球发展方向,初步掌握少年儿童选材和训练方法,及时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电子版);按要求做出书面(电子版)训练教学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亚足联C级教练员岗位职责:

1.按照足球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合理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掌握运动员选材和训练方法;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正式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2.及时了解足球的发展动向,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有关选材和改进训练方法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并撰写技术报告(电子版)。  

第二十四条 

亚足联B级教练员岗位职责:

1.按照优秀人才成长的规律,合理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优秀后备人才。

2.熟悉国内外足球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进行专题研究,撰写足球调研报告;指导和推动足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五条 

亚足联A级及职业级教练员岗位职责:

1.按照高水平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负责制定、实施合理的训练规划和适宜的训练计划;承担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高质量后备人才。

2.掌握国内外足球发展动向,先进技、战术和训练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和高质量后备人才的经验,组织并进行专题研究,撰写科研论文,指导和促进我市足球运动训练教学和足球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教练员行为守则

第二十六条

教练员必须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维护和捍卫足球工作者的形象,弘扬、宣传足球文化。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中国足协和北京市足协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定。为人师表,严于律己,刚正不阿,言行一致,勤勉刻苦,锲而不舍,持续学习,积极向上,脚踏实地,爱岗敬业,行为举止文明,仪表端庄大方,着装整洁规范,为球员树立榜样。

第二十八条 

教练员是建立足球行业规范的关键。教练员的言行影响着整个行业发展,为促进行业发展、规范行业标准,北京市足协制定以下教练员行为规范。

1.教练员需树立正确的育人观,以培养好人品、高素质、高水平的队员为己任。

2.教练员应把每位球员的健康和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甚至放在提高成绩之前。

3.教练员必须严格遵守北京市足协制定的规章制度。

4.教练员严禁主动公开发表诋毁足球的言论、做有悖于足球发展的事宜、应自觉遵守赛风赛纪,营造良好的足球氛围。

5.教练员严禁违规吸收、输送、倒卖队员,严禁私自挪用俱乐部钱财,严禁索要队员及其家人亲属的钱财。

6.教练员必须教育和指导球员为自身行为和表现承担责任。

7.教练员在授课之前须编写训练教案。教练员必须确保所提倡和指导的活动适合球员的年龄、发育程度、经验和能力。

8.教练员应该在训练开始前向球员(或必要时向球员家长)准确提出期望及相关训练课的要求。教练员必须在互信互敬的基础上和每位球员建立融洽的工作关系。

9.为了保障球员的发展,教练员必须和其他专业人士通力合作(如其俱乐部管理人员、其他教练员、官员、科研人员、医生、理疗师、康复师等)。

10.教练员必须时刻做好正面的宣传和鼓励(如公平竞赛等),对违反相关规定和规章的行为绝不纵容。

11.教练员必须举止文明,衣装得体,训练期间严禁奇装异服,有纹身者在执教期间必须用衣物遮挡。

12.在整个足球运动的环境中,教练员必须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尊严和价值观,对每个人都平等相待。

任何教练员出现违反本行为规范条款的行为,将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性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赛、停止带队资格三个月至一年直至取消注册和执教资格的处罚。

北京市足协将建立教练员言行举止失范人员黑名单制度。

第六章  聘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教练员被聘用的机构范围:

1.职业足球俱乐部;

2.在北京市足协注册的有足球培训项目的各类培训单位;

3.全市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校园足球队。

第三十条

聘用单位应当按照用工形式和教练员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为教练员提供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生活保障,按照教练员等级及工作时长支付合理的薪酬。

第三十一条  

受聘教练员需自觉与聘用单位签订规范有效的纸质版或电子版劳动或劳务合同,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力、义务等。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足协技术委员会对各级注册教练员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考核。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包含参加市级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及其他相关活动情况,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此结果可作为培训单位对教练员续聘、低聘、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 教练员积分制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教练员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积分量化管理,每人每两年积分达到20分方可进行每两年一次的注册更新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注册期内至少参加一次北京市足协、教育部门主办的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活动(每2课时积5分,每课时1.5小时)。

2.参加足球公益活动。注册期内至少参加一次北京市足协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公益类足球活动(每次积10分)。

第八章 外籍教练员在京执教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外籍教练员须符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外籍人员聘用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外发〔2014〕122号)的相关务工规定,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有正确的价值观和无私的奉献精神。

第三十五条 

外籍教练员在京执教,应持有等同于亚足联C级及以上教练员的等级资格证书,受聘单位需为北京市足协注册或备案的会员单位或教育部门批准外聘教练的学校,双方应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务关系合同。

第三十六条  

外籍教练员在北京市足协注册且执教非职业联赛的足球队,其所在俱乐部或培训机构应将其教练员资格证书与合同、注册表一并提交至北京市足协。经北京市足协审核后,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十七条  

外籍教练员在京执教期间,应服从北京市足协的管理,遵守北京市足协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足协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原文转自北京市足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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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转自北京市足协